我的血泪申诉求助信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并贺国强书记、周永康书记:
我满含血泪向您申诉:我儿刘本虎于2007年11月1日晚在本村头一家小店看书,突然冲进来10多个山东申丰水泥厂的保安,不由分说强行把他挟持到厂办公室里什么都没问就直接无缘无故把他活活当场毒打致死!还用铁钉把他的脚趾穿透,手段极其残忍!按法律规定,这起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败坏的重大恶性命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枣庄市中级法院不顾我们多次强烈反对,强行压在只有判处最多15年权限的基层法院审理,且至今还没有结果。他们明显是避重就轻、包庇罪犯、拖着不办,意在轻判!并且被告山东申丰水泥厂是当地最大的企业,其黑恶势力极大。眼看报仇无望,我们别无他法,只好向您求救,请您指示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为我冤死的儿子报仇雪恨,维护法律的尊严。求您了,我给您跪下了!!
附:我的血泪申诉求助信。
尊敬的领导和善良的人们:
我叫刘依华,是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黄庄村人,现年65岁。我向您申诉我的儿子刘本虎无缘无故被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一群保安挟持到厂内办公室活活毒打致死一案,请求您的支持和帮助。
2007年11月1日晚9时许,我的儿子刘本虎正在本村头一家小饭馆看书,突然冲进来10多个身穿警服的保安抓起我儿子拖到申丰水泥厂的办公室内用木棍、橡皮棍等毒打,持续打了2个多小时,还用铁钉从刘本虎的脚趾中穿过,手段极其惨忍!致使我儿子被活活打死!浑身上下伤痕累累,体无完肤,肿得象紫茄子一样,其状况令人惨不忍睹!其昌河牌面包车和1000多元钱也被抢走!
11月2日上午10时左右,死者之妻孙法凤去水泥厂询问人死的原因时,又被厂内众多保安持棍棒毒打!
期间,中共峄城区委一再向我们承诺: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此恶性事件。
然而,11月11日,申丰水泥厂听说死者亲属准备安葬死者,以为没事了,于是用高音大喇叭播放音乐,燃放鞭炮礼花,鼓乐齐鸣,进行庆贺。晚上还把厂办公大楼的所有霓红灯打开,且在夜间11点至次日凌晨三点,连续燃放烟花和鞭炮长达好几小时,其景象甚是喜庆和壮观,如同过年过节一样热闹,与尸骨未寒的死者及其悲痛欲绝的亲属形成鲜明对比。显然是在向死者家属示威,更是对党纪国法的蔑视和挑衅!!这些情景连我村甚至周围几个村的老百姓都惊醒了,也都看到了!善良纯朴的人们怎么也没想到这群恶徒无故打死人竟然还放烟花进行庆贺,真是无法无天,嚣张之极。和谐社会岂容恶徒胡作非为?人们被激怒了,社会被激怒了,忍无可忍的人们纷纷强烈要求严惩罪犯,不杀难平民愤,还清白于无辜。
这一切充分说明这起恶性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是精心策划好的、是故意的。是谁安排保卫科抓人?是谁指使保安欧打死者的妻子?又是谁安排燃放烟花庆贺以向死者亲属示威?试想,谁有这个权力和胆量?然而,申丰水泥厂的相关领导却象若无其事的局外人一样,置若罔闻,未受到任何党纪或国法处理。
他们目无党纪国法、私设公堂,光天化日之下,明目仗胆草菅人命、惨无人性的黑社会法西斯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他们一贯使用私设公堂、刑讯逼供的伎俩,胡作非为,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他们之所以敢这样胆大妄为,无法无天,而且在党的十七大刚召开后,号召全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时刻与党中央对着干,正是依仗他们钱多权大、关系网广,他们可以用钱买路,市里能走通,省里有关系,中央可以找路子……
山东申丰水泥集团公司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依仗钱多势力大,专门豢养一批打手称霸一方,祸害百姓,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自2005年该厂建立以来,我们村有多人先后被打伤,都是敢怒不敢言。与刘本虎一同被挟持的我村村民张平也被打致轻伤。
申丰水泥厂之所以敢如此残暴、猖狂,是因为他们背后还有更为强大的后台作保护。申丰水泥厂隶属山东丰源煤电集团。而丰源集团是枣庄市最大的企业,是市政府首推上市的企业,其董事长陶志远就是申丰水泥厂厂长陶志铭的亲哥哥。陶志远还担任峄城区区长助理和山东省人大代表的职务,其势力之大可见一斑。
我的儿子死的太冤了!太惨了!被屈打死还遭受侮辱,此仇不报我怎能甘心?他才34岁,年富力强,任重道远,现撇下10岁的大儿刘义、4岁的小儿刘凡,还有风烛残年的老父,就不明不白地走了……他的妻子孙法凤终日嚎啕,不思茶饭。我们这老老少少无依无靠了,将来可怎么过下去啊!?我的儿子参过军,在部队入党,参加过抗洪抢险,立过功受过奖。且在2005年该水泥厂建厂时,身为村党支部委员,第一个签字,积极做群众工作,为水泥厂的筹建做了一年多的工作,可以说是为该厂的建立立了汗马功劳。这起恶性事件发生后,激起了社会的极大愤慨,老百姓不能接受,人民群众不能接受,死者亲属更不能接受。一定要消灭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他们是党和人民的败类,是法西斯、是黑社会!
现被告方正四处投路子,案子存在大事化小的趋势,天理何在?!七名凶手关在看守所,公司还照发其工资,何其嚣张?!我一介草民只能携两个孙子逐级上告!我相信这个国家还是有法可依的!此案若不能得到公正判决,我们将坚决一追到底,直到党中央!!
我们强烈要求:1、血债血还,必须枪毙打死我儿子的主谋、组织者和指挥者及 参与打人的所有犯罪分子!2、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处水泥厂相关责任人特别是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3、民事赔偿要加倍惩罚,不能按一般的死亡事故赔偿,包括厂方及犯罪分子,因为此案性质太恶劣、手段太惨忍、社会影响太大、受害人死的太冤屈,可谓千古奇冤!而且此案要在案发地黄庄村进行公审,以还死者一个清白,给老百姓和社会一个交待,也给死者一丝安慰。
我们相信党和政府会为我们做主,和谐社会,太平盛世,,决不能让这新的“窦娥冤”再次在这举世闻名的万亩榴园、凿壁取光的匡衡故里重演。我们将和全社会一切正直的人们一起声讨犯罪分子的罪行。
附:死者生前及被害后的照片。
在这里,刘依华代表全家向各位领导和社会各界泣血跪拜再三再三!
2007年12月10日
相关链接:
此案于2007年11月1日发生后,由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察,以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罪于12月中旬转到峄城区检察院,2008 年1月下旬又被转到滕州检察院(县级),直到2008年 4月17日滕州法院(县级)给我们打电话说此案已到滕州。此间,我们多次向峄城公安分局、峄城检察院、滕州检察院和枣庄市中级检察院反映此案定性为“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罪”是不当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且由滕州审理是不合适的,因滕州属县级。理由有三:第一,本案是一起性质极其恶劣、手段其极残忍、社会影响极其败坏、犯罪分子极其嚣张的重大刑事命案,按级别管辖原则,应由枣庄市中级检察院公诉,由枣庄市中级法院审理,滕州无权审理;第二,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规定的非常明确,即: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不论最后怎么选择刑种,都超出了在基层法院管辖的权限。第三,本案事实是被告等人将刘本虎非法拘禁后,长时间轮番拷打,而且还用铁钉将受害者的大脚趾穿透、把受害者的肺打炸……手段极其残忍。此案仅在基层法院按一般刑事犯罪处理,明显是放纵犯罪、强奸法律,如何能平民愤?!著名的孙志刚被非法拘禁暴力致死一案和本案惊人相似,那一案件周永康同志曾先后七次做出重要批示,最后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缓、钟辽国无期徒刑,其他9名罪犯被判3-15年不等。此案在网上一查就知。同是非法拘禁暴力致死,该案可作借鉴。我们提出的以上意见至今未得到明确的、合理的答复。
所以我们强烈要求:由枣庄市中级检察院直接公诉,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杀人凶犯死刑!判处水泥厂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法人罪责。
犯罪方黑恶势力非常大,目前正在四处投路子,案子存在大事化小的趋势,天理何在?!现在,7名犯罪分子关在看守所,公司还照发其工资,何其嚣张?!我一介草民只能带着两个可怜的孩子逐级上告,哪怕倾家荡产哪怕耗费毕生的精力也要把官司打到底,坚决要求血债血还,严惩罪犯!不得到公正结果,我们决不罢休!我们相信党和国家的法律是公正严明的,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为了公正,我们一往无前;为了公正,我们在所不惜!各位领导和一切正直的人们,当您看到和听到这骇人听闻的冤案,一定要支持和帮助我们,为我们呐喊,为了正义和公正!在这里,刘依华代表全家给您磕头了。
至今让我们不明白的是:此案已历时半年多为什么迟迟没有结果?难道还不该给个说法吗?对于我们提出的法律意见为什么不给明确的司法解释或合理的答复?此案发生的过程很简单,又没有其它复杂的弯,且7个犯罪子都已被抓获归案,迟迟不开庭审判又是为什么?目的何在?此案为什么不定为“故意杀人罪”?为什么不在枣庄市中级检察院和中级法院审理?难道此案是个平常小案,不够枣庄市中级检察院和枣庄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资格?……可是,“孙志刚被害案”为何却能在三个月内结案,且涉及的20多名犯罪分子都被依法严惩?大家不防上网查查看。所有这些疑问谁能说出究竟是为什么???
刘依华泣血手书
2008年 5月11日
强烈要求将刘本虎被无辜毒打致死一案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意见书
各位领导:
关于刘本虎被无辜活活毒打致死一案,应定为故意杀人罪上交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而不应该在基层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一 、本案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232条定罪处罚”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又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凶手在侵害被害人的过程中,在被害人多次求饶别打了,我难受的情况下,仍继续暴打,直致被害人死亡。凶手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积极进行抢救,而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3、根据法医鉴定:“钝器打击致创伤性休克、神经性休克死亡”。很清楚,凶手是一下一下长时间、无节制把被害人毒打死的,故意杀人的意图很明确!
4、凶手侵害被害人的手段极其残忍,而且被害人的肺被打炸、脚趾被铁钉穿透,更能说明凶手的主观犯意深,残无人性!故意杀人的犯意十分明确!
5、这起命案是有组织、有领导、有预谋、是策划好的,主观犯意很明确,而且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故意杀人案,更应严惩!!
6、著名的孙志刚被暴力致死案,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曾七次作出重要批示,最后判处一死刑一死缓一无期徒刑的结果,与本案极其相似,可作借鉴!
综上六点,充分说明这是一起残无人性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故意杀人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基层法院是无权审理的!
二、强烈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勋章、杨加国等七名杀人凶手死刑!依法追究该厂董事长陶志铭的刑事责任。这起恶性命案的发生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是谁安排保卫科抓人?打死人后的第二天(保卫科长冯勋章已被抓获归案)又是谁指使保卫科人员持棍棒欧打死者的妻子孙法凤?第十天又是谁安排燃放烟花爆竹、奏乐、开霓虹灯进行庆贺(意在示威)?显然,这一切的幕后指挥者就是陶志铭!别人没能力、也没权力、更没有胆量去做这一切!
三、让人气愤的是这起故意杀人案枣庄中级法院竟然在没审查的情况下,定为故意伤害指定由仅有判处15年权限的基层法院审理,这本身说明什么问题?这是谁安排的?目的何在?这里难道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司法机关就是这样使用“指定”权的吗?
四、此案明显具有袒护之嫌,我们强烈要求将本案交由山东省以外的中级以上法院异地审理。本案如得不到公正判决,我们将一追到底,直至党中央!!!!!!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高级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滕州人民法院
刘依华血泪草上
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黄庄村
电话:13181271529
2008年8月17日